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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交)旧
发布时间:2024-03-06 11:17: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领用发票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通过该模块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发票验旧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二、办理指引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发票验(交)旧

1.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进入【发票验(交)旧】模块后,点击“发票验(交)旧”进入系统功能办理页面。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可验旧的发票种类和起始号码段,纳税人自行选择需要查验的发票种类以及起始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待验旧发票明细信息页面。

 

 

若同时勾选了“定额票”和“非定额票”,系统将分“非定额票”与“定额票”两个页签展示待验旧发票信息,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发票类别并填写发票信息。

 

(1)定额票。当纳税人选择的发票类别为定额票时,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定额发票信息,纳税人根据发票使用情况填写“发票终止号码”、“发票开具情况”和“开具月份”等信息,其中发票终止号码不得小于发票起始号码。如纳税人需要分别填写发票开具情况,可点击【新增】,新增后的发票起始号码默认为上条验旧信息的“发票终止号码+1”且不得修改。

(2)非定额票。当纳税人选择的发票类别为非定额票时,系统将展示已报税的发票信息。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后,即可完成验旧。

如您在办理中有任何不明白地方,请点击页面右侧“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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