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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珠海市九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00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14 16:13: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5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罗月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解决购销合同印花税税负过重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按照凭证所载金额或凭证件数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要缴纳印花税,这是所有行为税税种的最大特点。相对而言,印花税具有税负较低、税率较轻的特点,征收印花税,有助于促使各种经济活动合法化、规范化,促进经济往来各方信守合同,同时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为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统一税负,公平税收,2017年9月,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 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簙》,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办法》第四条规定: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

此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近两年来,国家、省级层面陆续出台了印花税优惠措施,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您提出的销售收入结合毛利情况计算贴花的建议,确实反映了企业的诉求。由于市级税务局层面没有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我局将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并不折不扣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珠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9 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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