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减免实施优化的提案》(第20230227号),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管理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我市从2022年起每年3-4月对上年三季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进行研发费项目异议鉴定,如不通过鉴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可最大限度减少产生滞纳金的风险。
二、关于资料留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税务部门将认真做好分析研判,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