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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024017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3-19 16:08: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关于电子税务局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更加智能化的提案》(第20240173号),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子税务局系统是否可以更改相关程序设计使其更加智能化的建议

出口退税申报已实现无纸化、便利化申报。出口企业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提交电子申报数据均可办理,各申报途径均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标准和接口。

目前,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对开具清单的进项发票,在货物明细识别匹配方面的功能还不够智能化,仍然需要企业逐一录入货物信息,一一对应匹配,在加强纳税服务方面存在提升空间,我局会将您提出的优化建议向上级反馈。

随着税务总局全面推广数电发票,增值税发票清单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清单所列单位等信息无法识别的问题将不复存在。根据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即将推出出口退税“免填报”等服务新举措,届时纳税人可直接通过批量导入等方式自动填报发票明细,极大降低人工录入工作量,为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关于对于有些无关紧要的疑点造成(比方单位个和件不匹配、台和件不匹配、开票清单无单位等)问题疑点,是否可以系统设置成不显示出疑点,避免企业及税务局相关人员无端增加工作量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税务机关审核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系统和人工审核是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设置的必要流程。建议纳税人按照文件规范要求申报出口报关单和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在计量单位确实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可准备计量单位相符的相关资料进行佐证。

出口退(免)税疑点审核流程是税务总局基于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和征管实践设计,并在长期的实践运作中逐步升级完善,欢迎您和其他热心关心支持税务工作的纳税人继续提出改善建议,促进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断优化完善。

三、关于如若全国系统不能统一是否可以从其他渠道来简化各种比对资料的提交的建议

珠海市税务局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等管理系统对纳税人开展税收服务,目前系统管理和调整权限归属于税务总局,珠海市局暂无相关调整权限。您的建议可以促进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税收服务,珠海市局已经采集并向上级税务部门进行反馈。电子税务局等税收管理系统在各层级不懈努力下也在不断优化提升,即将推出的出口退税“免填报”等功能可以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提升纳税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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