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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钟根明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3 14:05: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钟根明:

钟根明(以下称“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珠香税公开告〔2026〕4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珠税行复〔2026〕15号),决定不予受理。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珠税行复〔2026〕1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珠税行复〔2026〕15号)原件,请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709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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