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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1-02-02 11:29: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8〕9号)和《肇庆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的规定,现就市级和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含期满复审)申请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二、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非营利组织,请在规定期限内向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税政股(科)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如需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务必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二)各县(市、区)局,应根据肇财监〔2018〕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暂未制定的可比照市级指引办理。 

五、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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