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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8-10-31 09:23: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 年第95号) 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广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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