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庆浩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02MA526N847E):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19〕150110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19〕15011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19〕15011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19〕15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一稽处〔2019〕150110号
肇庆市庆浩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02MA526N847E):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30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经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09月10日至2018年09月15日经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28156445至28156454),开票金额486,037.68元,税额14,581.12元,价税合计500,618.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关于肇庆市庆浩广告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查报告》;2.《非正常户认定表》,上述1、2点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3.《发票领用信息查询》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询》证明你公司的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5.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查询,证明你公司未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发票;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回执》,证明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