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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四会市烈阳劳务咨询服务部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201号
发布时间:2019-10-19 09:26: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25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四会市烈阳劳务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1284MA51WAG436):

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19〕 1510055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四会市广场南路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19〕151005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19〕151005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19〕1510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二稽处〔2019〕 1510055号



四会市烈阳劳务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1284MA51WAG436):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29日对你单位在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08086806至08086810、08093841至08093850、08155171至08155180、08176594至08176613),金额:3,368,683.88元,税额:101,060.52元,价税合计:3,469,744.4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关于四会市烈阳劳务咨询服务部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查报告》,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2.《税务机关发票领用明细表》和《发票开具明细表》证明你单位的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查询》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没有向上游企业购进商品的发票记录;5.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提供的资料,证实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请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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