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嘉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84MA51TXR234):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19〕 1510047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四会市广场南路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19〕151004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19〕151004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19〕1510047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二稽处〔2019〕 1510047号
四会市嘉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84MA51TXR234):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29日对你公司在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年7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14283171至14283175),金额:159,992.23元,税额:4,799.77元,价税合计:164,79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关于四会市嘉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查报告》;2.《非正常户认定表》,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3.《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和《发票开具明细表》证明你公司的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没有向上游企业购进商品的发票记录;5.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提供的资料,证实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请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