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富丽宝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84MA51K4XK08):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19〕150110 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19〕150110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19〕150110 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稽处〔2019〕150110 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稽处〔2019〕150110 号
肇庆富丽宝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84MA51K4XK08):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29日对你公司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经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4日经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14207966至14207995,14222391至14222420,14241171至14241200), 开票金额4,240,149.56元,税额127,967.24元,价税合计4,368,116.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注册登记档案资料,证明你公司在四会市辖区注册登记。2.根据四会市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认定资料,证明你公司是四会市税务局管辖的企业、为非正常户。3.根据四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证明你公司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资格。4.根据四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用记录,证明你公司在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5.根据四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清单,证明你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发票金额4,240,149.56元,税额127,967.24元,价税合计4,368,116.80元。经查询,你公司未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发票。6.检查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公司没有在工商及税务登记注册地经营,并证明检查人员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7.公告送达打印图片,证明检查人员已经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8.四会市税务局提供的《关于肇庆富丽宝广告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查报告》,证明你公司已经走逃失联。9.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提供的资料,证实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