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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聘任税收营商环境首席观察员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税办发 〔2023 〕 5号
发布时间:2023-04-03 10:52: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聘任税收营商环境首席观察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聘任税收营商环境首席观察员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中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全力打造最优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拟聘任商 (协)会负责人、企业家代表、涉税中介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部门或行业代表担任税收营商环境首席观察员 (以下简称首席观察员),充分发挥首席观察员作用,对全市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进行常态化监督、持续监督,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首席观察员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较强的责任心,热爱首席观察员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身体健康。

(二)权利

1.对全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文明服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2.收集并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全市税收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损害税收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3.了解、反映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4.配合宣传全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应邀参与税收营商环境有关的座谈、调研等工作;

6.办理税务机关委托的关于税收营商环境的其他观察事项,参加其他相关活动。

(三)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因履职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学习、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3.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活动,遵守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4.以首席观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聘任税务机关同意并报告有关情况;

5.履行首席观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二、首席观察员工作制度

(一)履职保障。税务机关保障首席观察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正当权利,为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有效服务支撑。

(二)常态化监督。首席观察员结合自己的工作性质,采取明察暗访、现场检查、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必要时可提请安排约见税务机关负责人。

(三)定期会议。市税务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首席观察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和征求意见建议。

(四)专员专办。首席观察员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建议通过特定渠道进行反馈,税务机关明确专人对意见建议优先处置、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首席观察员聘任与管理

(一)聘任。由税务机关征得本人同意,聘任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员担任首席观察员,税务机关颁发聘书,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

(二)管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税收宣传中心)加强对首席观察员工作的统筹协调,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充实,不断优化队伍结构,保持队伍活力。首席观察员履行职责不享受其他报酬。

(三)解聘。首席观察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予以解聘:

1.在聘任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2.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首席观察员的;

3.本人申请辞任首席观察员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首席观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5.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首席观察员的情形的。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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