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有关要求,2020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实现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中山社保网报系统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
二、关于已申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用人单位3月15日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三、关于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或3月社会保险费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四、关于减免类型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中山社保网报系统,在申报前置界面或“本月社保费申报”界面查阅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对于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认后才显示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五、关于补申报社会保险费
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业务,中山社保网报系统开通了“补申报”功能,用人单位可多次补办补缴2020年1月(含)以后的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2月用人单位未缴费的参保人在家庭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费
2020年2月由于用人单位未缴费导致参保人在家庭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待用人单位缴纳2020年2月相应险种的医疗保险费后,免填单、免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直接退回家庭户原缴费账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