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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发票备注栏填写问题
发布时间:2026-09-28 12:06: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开具发票备注栏需如何填写?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8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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