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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2024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23 16:46: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山市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中山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我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342元,月平均工资为8862元。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6586元(8862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6586元(8862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上限调整为319026元(106342元×3倍),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税款所属期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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