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 1 | 机构概况 | 主要职责 | 机构职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2 | 领导简介 | 领导照片、简介、履历、分管工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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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联系方式 | 地址、邮编、电话、办公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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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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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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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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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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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A级纳税人名单 | 1.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名称 3.评价年度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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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2.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3.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8〕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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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办税地图 | 1.办税服务厅名称 2.地址 3.电话 4.办公时间 5.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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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办税日历 | 1.申报征收期 2.申报征收项目 3.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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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办税指南 | 1.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5.办理地点 6.办理机构 7.收费标准 8.办理时间 9.联系电话 10.办理流程 11.纳税人注意事项 12.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13 | 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1.职权名称 2.设定依据 3.履责方式 4.追责情形 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14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1.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2.设定依据 3.项目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审批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15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执法依据 3.案件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处罚事由 6.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7.处罚结果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16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17 | 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18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 | 1.纳税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生产经营地址 4.定额项目 5.行业类别 6.核定定额 7.应纳税额 8.定额执行起止日期 9.主管税务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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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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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其他信息 | 税收统计 | 税(费)收入统计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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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采购意向、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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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及相关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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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人事教育 | 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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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工作动态:税务要闻、媒体报道、基层动态、通知公告;
(三)政策法规:税费法规、公开文件;
(四)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多媒体解读、在线访谈、解读专题;
(五)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指南、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办税地图、征期日历、涉税查询、网上办税、纳税咨询、下载服务;
(六)行政执法: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救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信用信息双公示(含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七)财政信息;
(八)税收统计;
(九)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招标中标公告;
(十)人事信息:公务员招考信息、录用结果,人事任免、招聘信息;
(十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十二)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十三)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微信、微博;
(十四)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服务投诉、年度法治报告;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六)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涉税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gdswzz/yjycsw/yjycsw_index.shtml);
2.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
3.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4.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应写明姓名或者名称与联系方式,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方式具体包括: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当面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当面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阳春市税务局专栏,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公开申请。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迎宾大道243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62-7650245
传真号码:0662-7650855
通信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迎宾大道243号
邮政编码:529600
网上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阳春市税务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
互联网联系方式:ycsw7650245@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3.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 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5.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于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6.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