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现对436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告,并将按有关规定计征相关税费,纳税人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核定结果送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结果公告清册(2023年第10期)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