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名单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名单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