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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花城税务所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6: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市花都区华明学校:

因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征收决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本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花税花城社征决字〔2024〕005号),因广州市花都区华明学校不能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缴未缴所属期2003年9月至2011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壹角壹分¥165775.11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未缴纳,我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上述决定,我所将依法通知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花城税务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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