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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花山税务所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5: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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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通知。我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7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穗花税花山社事告〔2024〕3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不能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我所经调查核实,现将你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告知如下:

未申报缴纳邓明连2013年10月至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王金2005年3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江丽2006年5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吴带平2008年5月至202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江肖梅2006年2月至202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以上人员应补社会保险费合计555658.28元。(因部分人员未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暂按照补缴对应时段当地各个险种的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申报缴费金额,具体金额以实际补缴为准。)

请按以上金额于2024年6月20日前至税务机关办理补缴。若你单位对以上情况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6月20日前携相关资料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花山税务所进行申辩。逾期未补缴又未申辩的,我所将按照《应缴社会保险费明细》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联系人:彭志彪  联系电话:020-86981808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花山税务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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