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广州派凌贸易有限公司等188户纳税人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2023年第8期)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广州派凌贸易有限公司等188户纳税人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2023年第8期)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