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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州运如春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09 14:17: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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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3〕57号),你单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税 退罚字〔2023〕第3号)至你单位,因逾期无人领取于2024年1月3日被邮局退件。你单位2021年11月1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经采用邮寄送达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为期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起为2023年11月29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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