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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涉及异常扣税凭证,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番税税通〔2024〕44645号、穗番税税通〔2024〕44648号)至你单位,因“逾期无人领取”于2024年8月19日收到退件。经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