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锐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2-19 17:4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市锐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T6Q4L)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石滩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石滩 税通 〔2024〕72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石滩税务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滩大道南130号202室)签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石滩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石滩 税通 〔2024〕7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石滩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石滩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增税石滩  税通 〔2024〕 72 号

 

广州市锐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T6Q4L)  

       事由: 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7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2目、第14目、第15目的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3〕354号)规定,你单位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的出口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合计7,424,355.73元。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业务应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首个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上述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销售收入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42号)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石滩税务所

2024年2月6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