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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仁益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7 16: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市仁益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KML6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4〕第002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805室)签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4〕第00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税退罚字〔2024〕第002号

 

广州市仁益纺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3〕417号),你(单位)存在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的出口单证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38,441.55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一年零六个月。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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