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