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累计欠缴税款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以及我区走逃、失踪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
2026年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累计欠缴税款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以及我区走逃、失踪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