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单位,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2025年第四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