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第六条的规定,我局进一步规范欠税数据格式,现将我县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注:《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欠税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欠税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欠税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欠税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欠税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欠税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欠税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欠税公告》(2020年第3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