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以下单位(附表)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税务文书及文号 |
441323L23524694 |
惠东县黄埠百冠鞋厂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东税告〔2018〕57号 |
441323L7856137X |
惠东县大岭镇鑫辉盛鞋厂 |
《税务处理决定书》惠东税处〔2018〕12号 |
441323L47362423 |
惠东县黄埠登锋鞋厂 |
《税务处理决定书》惠东税处〔2018〕13号 |
441323663382409 |
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 |
《税务稽查结论》惠东税结〔2018〕2号 |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