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2025年7月23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馈意见邮箱: heshanshuiwu@163.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