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第二季度(截至6月30日)或上半年(截止6月30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
2025年7月18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第二季度(截至6月30日)或上半年(截止6月30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