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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9年下半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江医保发〔2019〕53号

发布时间:2019-07-23 09:40:00来源: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保局: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971日至1231日(以下简称2019年下半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下半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019年上半年缴费标准执行,具体公布如下:

(一)缴费基数。2019年下半年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缴费基数继续按照《关于调整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医保发〔20191号)规定执行,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505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63.62%),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12396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75%×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二)缴费费率。2019年下半年期间,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2.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4.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2.5%)。

二、生育保险

2019年下半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公布如下:

(一)缴费基数。2019年下半年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7844元(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8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7844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二)缴费费率。2019年下半年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

若在此期间,市社保局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预判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将于当月或次月出现不足,即可支付月数﹤3个月,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提出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97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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