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就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开平税二分局税通﹝2024﹞9025号)申请行政复议案举行听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定于2024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开平市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四楼会议室举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