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第四季度(截止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此前未公告过或较上期公告欠税总额有增长,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026年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第四季度(截止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此前未公告过或较上期公告欠税总额有增长,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