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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关于终止委托揭西县坪上镇水利所代征有关税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17 14:38: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终止委托揭西县坪上镇水利所代征有关税费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税务机关

代征人的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地址

原委托代征的范围

原委托代征的期限

原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

税率

1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揭西县坪上镇水利所

18022509868

蔡慕松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坪上镇

揭西县范围内从事零星、分散销售砂、土、石、砖、瓦、灰产品,且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个人

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1、增值税,按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地方教育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5、对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据实)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印花税按应税合同金额。

1、增值税3%征收率;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5%税率征收;3、教育费附加依3%费率征收;4、地方教育附加依2%费率征收;5、对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据实)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印花税按依适用税率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2020年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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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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