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至2024年3月31日止,累计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2024年第1季度欠税公告清册(正常户)
2.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2024年第1季度欠税公告清册(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