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蕉岭供电局签订的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协议到期,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二条规定,终止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现予公告:
一、委托代征主体:
甲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地 址: 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溪峰西路81号
乙方(受托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蕉岭供电局
地 址: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北10号
二、代征、代开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光伏发电交易行为
三、代征税种及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申请代开发票种类:
广东通用机打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五、申请代开发票品目:
光伏发电
六、代征、代开期限: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