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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关于发布终止委托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蕉岭供电局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11:17: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因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蕉岭供电局签订的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协议到期,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二条规定,终止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现予公告:

一、委托代征主体:

甲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地    址: 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溪峰西路81号

乙方(受托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蕉岭供电局

地    址: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北10号

二、代征、代开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光伏发电交易行为

三、代征税种及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申请代开发票种类:

广东通用机打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五、申请代开发票品目:

光伏发电

六、代征、代开期限: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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