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和第二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2024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2024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