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的规定,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