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县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1.企业或单位2025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2.企业或单位2025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2025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2025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