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9 SX000080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申请条件】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设立依据】
1 |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财税〔2012〕38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条款内容 |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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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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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财税〔2013〕57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条款内容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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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0〕5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
条款号 |
全文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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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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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1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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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0627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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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参照法纳税人适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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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1 |
A0627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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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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