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个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