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欠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和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2026年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欠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和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