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0 11:38: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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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660-6621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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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660-6604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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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838号 0660-6690628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838号 0660-660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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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