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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救济信息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5-20 11:38: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660-662177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660-660480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838号

0660-66906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838号

0660-660592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