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相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详细见附件)在2024年3月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2024年第4期)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