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2021年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