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现对我局未提交本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资料或其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财务处理的相关佐证资料的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相关纳税人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