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三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局所管辖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名单详见附表)。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上述用人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请相关用人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