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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珠香税 税通〔2025〕37230号)
发布时间:2025-05-19 17:15: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48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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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20〕4号)第二条第(二)项: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5年04月22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5月19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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